(渭职院党发〔2010〕37号)
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是高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促进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重要形式。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管理,对于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动和谐校园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和教育部党组《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教党[2009]2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根据不同内容、性质,实行分类审批,分级管理。
二、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各种社团组织)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举办单位(或社团组织的主管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第一政治责任人和第一管理责任人。
三、学院各部门、二级学院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要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在宣传统战部备案;学院学生会、学生社团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要经院团委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在宣传统战部备案。
四、各二级学院党、团组织和学生组织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须经党总支负责人审查同意。属党组织举办的活动,由宣传统战部审批;属团组织和学生组织举办的活动,由院团委审批。
五、涉及重大主题及敏感政治问题、意识形态问题或邀请敏感人士出席的思想政治、形势政策、德育类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由宣传统战部审核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六、教学类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由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科研类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由教育研究室审核并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七、举办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学术会议,或邀请境外人员担任形势政策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规定执行,报相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八、学院各各单位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要填写审批表,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对因不按程序申报在活动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举办单位的责任,严肃处理。
九、组织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十、举办单位要加强对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组织管理,使其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阵地,绝不能给错误思潮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对那些在报告、讲座中,有传播政治谣言和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努力消除影响,同时要立即向审批部门和宣传统战部报告情况。
十一、举办单位不得把举办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作为创收手段,收取听课费、会议费、赞助费等。
十二、举办单位应做好报告人的接待,负责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安全和秩序,做好资料整理、存档和宣传报道工作。
十三、对于经过审批允许举办的形势政策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如需邀请院外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必须征得党委宣传统战部的同意,并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
十四、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按照本办法加强管理,严格把关,确保形势政策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确保我院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研究工作健康发展。
十五、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各单位(含学生团体)在院内外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外单位租用学院场所组织上述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