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政议政、履行职责是每个政协委员享有的民主权利。《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发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并还在不断地改进和发展。主要有:第一,参加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专题座谈会、协商会,列席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会议。通过小组讨论、大会发言、书面发言、表决等多种形式,表达自己或所代表党派、团体、界别等方面的意愿、观点、建议或批评。第二,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调查,了解有关方面的社情民意,通过建议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向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第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第四,运用政协提案、政协信息等,向有关方面反映委员及其所联系各界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