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5-04-03 [来源]: [浏览次数]:

(渭职院党发〔2009〕3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宣传工作,积极、客观、准确地宣传学院改革和发展的成就,塑造学院良好的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宣传报道工作要紧紧围绕学院党委和行政的中心工作,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大力宣传我院改革、发展、建设的成就,发挥舆论引导人、鼓舞人的作用。

第三条 凡学院党委和行政组织的重大活动、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重大决定和措施的相关宣传活动,由学院党委宣传统战部牵头组织实施,各部门、二级学院、学院网络中心、院报、广播站等要密切配合。

第四条 学院内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需要对外宣传报道的,应提前报宣传统战部,由宣传统战部统一安排和邀请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向新闻单位发送新闻稿件,由主办单位领导审阅把关,稿件上须加盖学院党委公章。

第五条 凡重大活动、会议,主办单位要提前提供有关资料,对新闻单位记者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采访顺利进行。要严格限制非新闻单位进行与公开报道无关的采访活动。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二级学院都要树立宣传意识,重视宣传报道工作。要明确1名同志作为本单位的宣传通讯员,及时把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工作等方面的典型事例、先进人物、成功经验和做法等重要信息,以新闻稿件和报道线索的形式提供给宣传统战部和院报编辑部,并承担本部门网上信息的整理、发布工作。学院将根据各部门和宣传通讯员个人的宣传工作实绩,每年评选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对外宣传工作制度

第七条 我院对外宣传工作内容:

1.宣传品:学院各单位以及个人采编和制作,用于对外宣传的有关我院形象的宣传品(如图片、画册、明信片等)。学院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的有关我院形象的展览品或陈列品(如展板、实物、介绍材料等)。

2.宣传活动:学院主办或承办的各种大型社会活动、公益演出、商业性演出等活动。

3.网上信息发布。

第八条 院内各单位凡用于对外宣传的有关学院形象的宣传品(如图片、实物、材料等),必须使用学院形象识别系统规范的格式。

第九条  学院内各单位若主办或承办社会活动,必要时应事先报经宣传统战部审批、备案,方可组织举办。学院对外文艺演出活动一般由学院统一组织进行,任何单位、社团或个人无权以学院名义或学院艺术团体名义私自参加对外文艺演出活动。否则,学院将追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网上信息发布按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发布的内容须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负责领导把关,宣传统战部审核。

                       第四章 校园内宣传阵地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校园内所有宣传橱窗、阅报栏、公示栏等由宣传统战部负责管理。宣传统战部可根据需要分配到有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学生社团使用。若遇学院重要活动、重大事件,需统一使用宣传橱窗和阅报栏、公示栏时,使用单位要按照学院的要求统一布置。

第十二条 校园内所有宣传橱窗、阅报栏、公示栏、公告栏,必须遵照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工作要求,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学院在教学、科研、党建、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就与做法,内容健康向上,设计美观大方。

第十三条 校园内所有宣传橱窗、阅报栏、公示栏,应定期更换,保持窗(栏)面整洁。窗(栏)内不得张贴有商业广告和不健康内容的宣传品,不得将任何宣传品张贴在窗(栏)面玻璃上。否则对使用单位提出批评或收回其使用权。

第十四条 各单位若需使用宣传橱窗,要向宣传统战部提出申请,由宣传统战部统一协调。

第十五条 校园广播站是对内宣传媒体,要弘扬主旋律、浓厚校园文化氛围,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严禁为任何企业单位做广告宣传。

                       第五章  对外新闻报道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奖励范围。凡正面宣传报道我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管理等各方面信息、成果经验、典型人物和重要事件的新闻和通讯报道文章、广播和电视播报或新闻照片(不包括非新闻性的其它各类作品如广告、论文、纯文学作品和科普作品),一经国家、省、市级报刊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采用,学院给其作者(本院师生员工)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标准

1.供稿人在市级政府新闻媒体如渭南日报、渭南电视台、渭南人民广播电台等)发表宣传我院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50--200元(视版面、字数或播出时段时长)。

2.供稿人在省级政府新闻媒体(如陕西日报、陕西卫视、陕西人民广播电台等)发表宣传我院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100-300元;在省级其它新闻单位发表的,每篇奖励50--200元。

3.供稿人在国家级政府专业新闻媒体(如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科技日报、科学时报、中国教育电视台等)发表宣传我院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600--1000元。

4.供稿人在中央级新闻媒体(如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发表宣传我院的新闻稿件,每篇奖励1000--2000元。

5.对在上述媒体的头条、报眼、头版位置发表或份量重(超过1000字)、影响大的稿件,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加1倍给予奖励。

6.报送教育部、陕西省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被采用的,比照第2款、第3款予以奖励;所报信息受到部省级领导重视被加以批示的,给予1000—2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实施

1.稿件撰写或摄制后,供稿人应将稿件送本单位领导审阅把关,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确保稿件准确可靠。

2.文章或其它作品刊用后,请供稿人携带刊登的报刊、简报或电台、电视台采用通知单原件,及时到宣传统战部办理核实、登记及领奖手续。

3.同一篇文章或其它作品在院内、院外多个媒体同时刊

载,只按一次奖励。

4.同一篇文章或其它作品被不同级别新闻单位采用或转载,按最高标准奖励一次。

5.对于在对外宣传报道中成绩特别突出者,年终由学院根据其工作实绩给予单项奖励。

6.上述对外宣传报道奖励工作由宣传统战部负责实施。

                    第六章  院内影视音像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范的范围是:(一)学院和院内各单位(部门)掌握的、经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为校内师生员工服务的电影电视音像公开收放的场、馆、点;(二)学校为教学、科研、管理、办公等工作配置的音像录放设备、计算机系统。

第二十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校园内私自设立电影电视音像公开收放点的属非法行为。一经发现,学院将坚决取缔,并追究有关组织人员的责任。产生不良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的场、馆、点和计算机室都必须按照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凡属本办法规范的场、馆、点和设备收放的内容必须健康,片(盘)源必须合法正当。凡娱乐片(盘)必须由合法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并有政府广播电影电视部门准放证或陕西省录像放映准放证。严禁收放非法音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 主要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影视音像设备应当围绕专业方向、课程范围、研究课题而设置。其业务活动应纳入教学、科研计划,由任课教师、课题主持人有组织、有计划地收放。不得收放与此无关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用于管理、办公的影视音像设备,一律不得用于个人娱乐。

第二十五条 收放时间。除纳入教学、科研计划和工作需要的,一般安排在周末或休息日,不得安排在正常上课时间或晚自习时间。因特殊需要必须在教学时间安排的,应事先报教学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范的场、馆、点和设备,由所属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主管部门应本着“守土有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场、馆、点、设备的领导人和责任人,严格规章制度。要教育有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一旦发现失职、渎职、违法行为,将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范的场、馆、点和设备,各主管单位或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承包给个人经营。

                      第七章  学院形象识别系统

第二十八条 学院形象识别系统是学院的标识系统,是学院精神风貌的集中体现。学院形象识别系统包含理念识别系统和视觉识别系统两个部分,理念识别系统包含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学院精神、办学指导思想等,视觉识别系统包含校徽、校旗、系旗、校园文化主色调等。

第二十九条 学院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要求:

1.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学院精神、办学指导思想等理念识别系统的内容与释义由学院统一研究制定,必须保证其使用的准确与规范。

2.为了保证标识的识别性和统一性,各部门、二级学院及个人在使用中应自觉统一使用学院标识的图案、字体、颜色,在同一版面内,不能将标识随意组合、更改标志要素间的比例,防止标识的人为变调,产生不良的影响和误导。

3.学院标识标准色即校园文化主色调是为增强学院的识别性而制定的专用色彩。在学院的一系列宣传行为中,涉及色彩组合以及平面应用都应参照此标准色,以保持色调的统一。

4.学院指定印刷字体主要用于学院文献的正文及事务用品、宣传物、户外广告、所有信息传播媒体、广告及平面印刷等,无特殊情况均须按指定字体进行印刷。

5.学院标识图案主要用于学院的宣传活动。可以使用辅助图形延伸和强化标识图形,但不能更改标识图形或影响标识图形的表达效果。

第三十条  形象识别系统版权归学院所有,宣传统战部对其在宣传工作中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